随着我市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入,许多单位相继建立了独立的对外交往渠道,在各个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为了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建立对口友好关系工作管理,进一步推动友好关系的不断发展,为大连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大连市基层单位与国外对口单位建立友好关系暂行管理办法。
(一)建立对口友好关系管理权限
建立对口友好关系工作由大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对大连市各单位与国外建立对口友好关系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二)建立对口友好关系的基本原则
遵循“先接触、后结好”的原则,应在充分了解结好对象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互访、交流与合作,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共同发展。
(三)基本条件
1、双方应在同一领域对等交往,并有结好的强烈愿望。
2、双方接触交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时间。
(四)报批所需材料
1、关于建立对口友好关系的报告。
2、结好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3、双方交往基本情况。
4、结好意向书或协议书(草本)。
(五)报批程序
市直所属单位将所需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该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大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审批;区(市)县所属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同级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大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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