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服务处主要办事项目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07-02-14
 

 

  雇佣人员

  外国官方.半官方代表机构通过我处雇佣中国籍服务人员(包括翻译、教员、秘书、司机、保姆、清洁工等)后,应与我处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应包括工时、工作范围、工资、医疗、解雇、假期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如发生纠纷,应依合同规定处理。

  领馆雇佣的中国籍文职人员不能以领馆自封的头衔(如高级行政助理、文化助理、商务助理等)代表领馆执行公务。

  领馆馆舍

  1、领馆馆舍和住所的购买(租用)

  (1)领馆和领馆人员可自行在市区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房子,也可以委托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代为寻找;

  (2)找到中意的房源后,应尽快通过领馆照会外办提出购(租)房申请,写明购房(租用)人姓名(如作馆舍,应写明馆名)、职务、拟购(租用)的房屋用途、地址(具体的路名、门牌和单元号)等;

  (3)外办经向有关部门合适认为该房屋法律手续完备,防火,安全等措施符合要求,适宜居住,将复照答复同意.

  (4)收到外办答复同意的复照后,可与出售或出租方签订购买(租赁)房屋的合同.具体手续可请当地外国机构服务处协助办理。

  2、领馆馆舍和住所的建造

  领馆如果要建造永久馆舍和住所,应由派遣国驻华使馆照会外交部提出申请。双方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后,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建造。

 

  免   税

  1、可退还增值税的中国产品

  驻华领馆及其领事馆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国政府在对外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可申报退税,但对于自来水、电、煤气、暖气和修理修配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2、办理退税的手续

  退税的具体方法是:驻华使馆按季汇总派遣国驻华领馆及其人员的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并付送所购物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于次季度的首月10日前报外交领事司审核。建造或装修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而无需提供普通发票,申报表需由领馆馆长或领馆长授权的领事官员签字,方才有效。税务机关在审核外交部转来的有关退税申报后,将退还税款直接退拨相关驻华使馆在京银行的人民币账户。

  3、车辆牌照和汽油的免税

  公用和领事官员自用的机动车辆享有办理牌照、使用牌照、修理汽车(应税劳务)和购买汽(柴)的免税待遇。具体手续请申请当地有关规定与外办或税务机关联系。

  4、路桥费和机场建设费的缴纳

  中国大多数道路,桥梁和隧道都是免费使用的,但有部分设施如机场,高速公路等使用时需要计费。路桥费、机场建设费的收取主要用于公用设施的保养、维护,也有些属于有偿使用(如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这些费用不是捐税,应按规定缴纳。

  持用外交护照乘坐国际航班出境(包括去香港和澳门)的乘客,免交机场建设费。

 

  海   关

  1、领馆和领事官员运进运出物品的通关

  领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应书面向海关申报.领事官员及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出入境时随身携带的或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应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检放行(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但在具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在领事官员或其授权人在场的情况下查验.

  领馆申报运进的公务用品和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

  “公务用品”系指领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俱、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 “自用物品”系指领事官员及其随任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俱、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2、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运进运出物品的通关

  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者除外)以托运或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个人托运或邮递物品的规定办理;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的数量范围内的,海关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

  3、免税运进物品的转让

  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事先填妥《外国领使馆公私用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当地海关批准。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除离任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汽车必须在运进使用两年以上,且未达到中国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方可转让。

 

  机动车辆

  1、机动车牌照的申办

  由境外运入或在中国境内购置的机动车申办牌照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海关批准进口车辆的有关文件、购车发票(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车辆还应出示车辆合格证);

  (2)保险公司出具的第三者责任险保单;

  (3)入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质检合格证明;

  (4)填妥并加盖领馆馆印的机动车辆登记表;

  (5)外办的证明信;

  (6)领馆照会或外交部领事司颁发的身份证件。

  车管部门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对车辆状况进行检验合格后发放“领”字牌照。

  2、机动车牌照的延期

  在牌照有效期满后如仍需在道路上行使的车辆,应在有效期满前一周内向车管部门提出延长牌照有效期的申请,并将车辆送到车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车况检查。

  3、汽车驾驶证的申办与换领

  领馆人员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需持有中国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派遣国或国际驾驶证,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在熟知中国道路交通法规并考试合格后,可凭上述有效驾驶证及本人身份证件(“领事官证”或“公务人员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具体手续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

  没有派遣国或国际驾驶证的,在体格检查和交通规则考试合格后,还需按规定的期限接受机动车驾驶员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驾驶证。

  4、交通违规的处理

  在中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如发生违章情况,请主动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件,配合交通警察的工作。一般情况下,交通警察不会扣留带有领馆牌照的机动车辆,但领馆人员如因违章而无法继续驾车时,为确保交通安全,交通警察可按规定采取暂留车辆的措施,并通知领馆及时派人前去处理。

  5、交通事故的处理

  驾驶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请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拨打电话122。当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调查勘测时,请向交通警察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件,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待事故现场勘察完毕、经交通警察同意后方可离去。

  如事故不能当场处理完毕,应协助交通警察纪录证件号、车号、及通讯联系地址。如确实因事故勘查取证等工作需要,交通警察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暂留领馆车辆,当事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前往接受调查,如本人无法前往,可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作书面答复。作为当事人如拒绝提供任何情况,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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