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办理因公出国报批手续的几项规定

发布日期:2006-08-17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因公出国报批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严格出国报批制度。各组团单位在组团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改变拟出访人员的身份,应注明实际职务,如需使用对外身份,也应加以说明。不准将外单位人员变成本单位人员上报,如需跨单位组团,应事先征得拟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将该单位人员所属局级机关的同意函一并上报。各呈报部门要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的组团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不能只报不审,各归口审核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呈报部门或派员单位报送的材料要严格审核,不能只批不审,切实把好审核关。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要追究呈报部门的责任,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审批该单位的出国活动,对责任者将转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二、个体工商户、无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考察、展览等活动,无论其身份还是出国事由,都属于个人行为,不具有因公性质,不能按因公渠道呈报。任何单位不得编造假情况、制造假证件或以各种各义将他们作为本单位人员公派出国。
    关于工商联会员出国(境)执行公务中办理因公护照的问题,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已发了文件(统发[1994]12号),各归口审核部门不得突破规定,必须从严掌握。
  三、严格控制跨地区组团。隶属于和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公司和团体,一律不准绕过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地区或部门有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组团出国(境)。各主管部门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对出访人员、任务、经费等有异议时,可不予批准;对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等未报经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而组织的有我市人员参加的出国(境)考察、培训、研讨、交流团组,一般不予批准。我市组织跨地区团组,无论是出访人员还是出访内容,必须以我市为主,否则,外办将拒发出国任务通知书。
  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严格控制各级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各区、市、县,各部门在对外联系此类培训时,应事先同市引智办沟通,由市引智办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后统一组织进行。
  关于中央有关部门组织跨省、市人员出国(境)进行专题培训,国家外专局(96)80号文件已认定25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资格,各单位如收到中央有关单位发来参加培训通知书时,要认真对照,不在认定范围内的不要参加,在认定范围内的,亦要求提供国家外专局的同意函或批件。
  五、对外文化交往必须严格执行中办发[1993]30号文件和国办发[1995]30号文件。我市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和人员往来事项须先报市文化局签署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后,由市外办出具出国任务批件。任何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均不准利用劳务形式组织或承办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六、有计划地开展与我市的各国外友好城市的交往。今后,凡直接派往或顺访我市各国外友好城市的团组和人员,如欲与该友好城市的官方交往,各归口审核部门须与市外办友城主管部门会签后,再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否则,不予办理其它出国手续。
    七、各地区、各部门派到我市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由派遣地区或部门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书面委托我市归口审核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应聘或自行到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外地人员的出国事项,由我市归口审核部门根据其有效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八、中央驻连单位或中央、省属企事业、院校等单位人员(其人事任免权在中央或省,其人员出访在北京或省有审批权的单位)如要在我市审批,必须提供这些单位的正式书面委托,委托书要说明委托范围和内容。有委托书,我市可受理上述单位的出访报批,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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